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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嫖娼稽查科长被偷拍引起话题 偷拍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19日10:53 南方日报

偷拍镜头下的腐败:收钱私了


偷拍镜头下的腐败:嫖娼

  南方网讯 近来偷拍事件频频在媒体曝光。偷拍偷录不再是“狗仔队”追踪名人娱星的专利。随着摄像器材越来越先进,偷拍偷录现象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并影响着普通人的生活。

  为满足窥私欲或作为泄愤、报复的手段,或用来敲诈勒索、制作黄色光盘谋利等不正当目的的偷拍,当然为法理所不容。但出于正当目的的偷拍偷录又如何呢?比如在涉及婚外情、重婚等的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私自或雇请“私家侦探”偷拍另一方“红杏出墙”以
作证据的事时有发生,采访社会新闻的记者也常会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来记录现场。诸如此类,社会各界有什么说法?

  索贿嫖娼——稽查科长被偷拍

  茂名市技术监督局稽查科原科长谢计奖,借工作之便向个体商家勒索钱财。愤愤不平的商家用小型录像机偷拍下谢在酒店客房索贿受贿及嫖娼的过程,并以此为证据向茂名市纪委举报。

  本月15日,茂名市纪委作出决定,给予谢计奖开除党籍的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公了罚十万,私了三几万”

  2000年8月15日,时任茂名市技术监督局稽查科科长的谢计奖带数名执法人员,来到经营“爱普诗”墙面漆、万能胶、油漆等产品的“茂名市光明油漆涂料总汇”,分别以“标识不全”和“涉嫌假冒”为由,开出两张“登记保存(封存)通知单”,封存、扣押了价值15000元的产品,并通知业主李铲三天后到技监局审查处理。临走时,谢计奖别有用心地留下一张名片,让李铲找他。

  商品被查封5天之后,谢计奖约李铲到一酒家吃饭,对李铲说:“如果按正规办事,就要没收你的全部产品并罚款10万元,如果私了的话你给我三几万元就算了事。”李铲坚持自己卖的是合格产品,要求谢送样品到省级技术部门作鉴定。但谢说鉴定是由厂家负责的,要李铲找厂家代表来茂名处理此事。饭后李铲把身上所带的钱支付完餐费后,剩下的2000元全数给了谢计奖。

  录像机偷拍留证据

  2000元当然远远不够谢计奖索要的“三几万元”。心生不平的李铲在与朋友商量之后,特意买来了微型录像机,事先安放在酒店房间内,几次偷拍下了谢计奖索贿受贿的过程。

  2000年8月27日下午,给李铲供货的广州一厂家的业务代表到达茂名,李铲约谢计奖商谈所扣押的商品处理一事。谢到场后,直接叫李铲给钱私了,又向厂家代表说要几千元。李铲当场给了谢1万元。厂家代表在向公司负责人请示之后也给了1000元。8月28日下午,高要一厂家的业务代表也来到茂名,谢计奖又来收取“私用钱”,这次李铲给他2000元,厂家代表给他500元。9月6日,谢计奖又打电话给李铲,要他再给1万元。当天下午,李铲依约到某酒店,称只筹到7000元。录像带显示这时谢计奖与李铲之间出现了争吵。谢坚持要李凑够一万元一次给够,不要先给7000还欠3000,争执一番之后谢才收下了7000元。

  这最后一次偷拍还有一个收获:在李铲他们走后,谢计奖仍呆在房间里嫖娼,录像带上留下了他脱得一丝不挂与小姐性交的场面。

  “几毒俱全”,谢计奖被查处

  经过多次交涉,谢计奖在索贿22500元之后,终于确认从李铲店里扣押的产品是合格的,2001年4月24日开出“质量技术监督解除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写着:“经研究决定解除登记保存(封存),作如下处理:补上生产日期后销售。”

  事情过去之后,李铲想来想去还是咽不下这口气。去年9月中旬,他将一纸举报信送到茂名市纪委、监察局,举报材料中包括偷拍下的录像材料。

  东窗事发,去年10月,茂名市纪委开展立案调查。有人证有物证,谢计奖很快就向纪委供认了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茂名市纪委查明,谢计奖还存在截留、私分罚没收入(国有资产)99618元以及收受红包等其它问题。

  据茂名市技术监督局机关党支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大专毕业、已有几年党龄的谢计奖案发前本是被认为年轻有为、工作能力强的那一类干部。去年9月竞争上岗前,技监局听到一些干部群众反映他这个人“不太好”,虽局里“没有核实”,但对他的使用从原来的稽查科长降到了标准化科副科长。没过多久,谢被“两规”,局里“感到很意外”。

  对于谢计奖的索贿、收红包、嫖娼的行为,茂名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用“几毒俱全”这个词来形容。本月15日,茂名市纪委作出对谢计奖开除党籍的决定,并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偷拍”亟需法律规范

  李铲偷拍腐败分子索贿、受贿、嫖娼过程,然后以录像材料为证向纪委举报,使腐败者受到查处的事件,在群众中引起了各种各样的反响。有人称这一做法是“大快人心”之举,如果老百姓面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腐败都有这样的意识,就可以让腐败分子无处藏匿。一位私企老板曹先生说:“如果要我把辛辛苦苦挣的钱被迫交给别人使,逼得没办法了,我也会这么做。”

  也有人对私自偷拍偷录的行为提出质疑:即使是出于正当的目的,谁能预料偷窥镜头下将发生的是什么人什么事?————如果你去拍人“嫖娼”,结果拍到的是别人与自己爱人的隐私,那怎么办?谁能保证偷拍行为在客观上不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如果任由偷拍成风,我们还有什么隐私权可言?

  作为一种记录的手段,偷拍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即使是出于正当的目的,偷拍偷录这种手段可取吗?所获得的证据合法吗?以下是一些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

  现有法律未作明确规范

  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任克勤告诉记者,偷拍这种方式可不可行,是目前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近年来偷拍取证现象在逐渐增多,尤其是在涉及婚外情等的民事案中越来越多见。但受害个人以秘密方式偷拍偷录的取证方式,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是可行还是禁止。

  任教授说,李铲的偷拍偷录行为表明这几年的普法教育很有成效,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违纪违法行为有了主动的揭露精神。他认为这种取证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揭露犯罪、揭露违纪违法行为有一定的作用,但偷拍偷录又常常涉及对别人隐私的侵犯。所以这种方式不能滥用,不能不加限制,也不能仅凭音像证据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要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证据体系,不同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杨建广副教授指出,我国法律不保护私自偷拍取证这种行为,但也没有作惩罚性规定。不过我国的《证据法》已在起草中,相信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将会逐步明了。他认为私自偷拍这种行为不应该鼓励,如果允许这种行为的话,会出现很多不该录的也被偷录的情况,从公民之间的关系来说肯定会造成很多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出现。

  百姓不知怎么做才对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蔡禾认为,偷拍偷录是否涉及侵犯隐私权,不能一概而论,要从偷拍的目的及客观后果出发。也需要法律在这方面作出明确规范,清楚地告诉人们哪种偷拍行为是违法的,哪种偷拍行为是不违法的。

  蔡教授认为,如果偷拍是为了勒索,或者为了把别人的隐私拿到社会上去曝光、传播,这样的偷拍当然是不能允许的。而像李铲这样在受到索贿的特定的不公平的交换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把受害过程拍下来,用作举报时的陈述,这种行为无可非议,而且可以对腐败分子产生威慑力。

  当谈到夫妻双方为了举证有一方存在“出轨”行为而私自偷拍取证的现象,蔡教授说,现在的问题是老百姓不知道怎么做才对,不知道还可以采取别的什么方式来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制化”的内涵应该是,一方面法律规范要清晰明了,另一方面也有个让老百姓学法、教人们怎么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的过程。

  受害人有权取证惩罚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广东康田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就此指出,可见司法解释对“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的法理基础,是取证的方法是否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造成影响,从而导致其意思表示和行为是否违背其意志。在李铲偷拍偷录谢某的索贿受贿嫖娼一事中,如果李铲没有用非法方式录取证据,谢某在被录证据中的言行是其本人意志的表示,那么李铲获得的证据就是可信的。

  刘伟律师认为,借鉴新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李铲的偷录行为并没有损害谢某的合法权益,因为“索贿”、“嫖娼”都不是合法权益。而作为索贿行为的受害人,应当有权利取得并保留证据,以达到保护自己、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

  偷拍偷录可能合法?

  在过去的新闻官司中,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常常不能被法庭认定为诉讼证据而败诉。从本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项全新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新的《规定》在“偷拍偷录”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撕开了一个口子。

  《规定》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的前提下,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就不是“非法证据”。

  什么情况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敏说,比如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擅自在他人住宅、办公室安装窃听器等等,至于具体情况,则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据介绍,最高法院1995年出台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要求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王敏说,审判实践证明,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音的情况极为罕见,依据《批复》,即使法官确信证据资料内容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进行保护,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新闻单位偷拍偷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合法化。

  《规定》会不会促成中国私家侦探产业的兴盛?王敏认为,侦查权是公安检察机关所特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公民或团体均不得侵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无权调查情况,他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人大代表呼吁——防止“偷拍”滥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65岁的血液病专家翁维权等34名人大代表提出一份议案,呼吁立法规范“偷拍”行为,防止“偷拍”手段滥用,侵犯个人隐私。

  供职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翁维权解释说,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滥用“偷拍”技术的现象,对个人隐私权构成了威胁。比如某地一家医院的负责人被人用针孔摄像机偷偷录下了私生活的内容,并被制作成录像带在单位里传播。

  翁维权说,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搜集违法犯罪的证据,需要采用“偷拍”等隐蔽手段。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哪些部门可以采用这种技术手段,哪些部门不能使用,以及可以使用在哪些范围。这种状况,使“偷拍”很容易被不当利用或将使用范围扩大到无关领域,尤其是个人生活领域,使人失去安全感。再者,也没有法律规定,利用“偷拍”手段获取的资料和证据,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资料可以在多大范围播放。他说:“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解决。”

  针孔摄像机热销相关管理仍空白

  台湾璩美凤被偷拍事件曝光后,在香港、深圳、广州、西安、成都等大城市都出现了微型摄像机热销的情况。由于相关管理的空缺,微型摄像机在街头、在电器城公开销售,造成市民对买卖针孔摄像机泛滥威胁公民隐私权的担忧。

  在广州各大电器市场,很多店铺的柜台上公开出售多种款式的微型摄像机。有店家称每天至少可以卖出几十个,生意好的时候甚至多达上百个,还远销到湖南、湖北和江西等地。产品说明书显示针孔摄像机主要用于单位监控和家庭中的可视门铃等处。但有市民担心如果不法之徒购买用于偷窥,对市民隐私是一个很大的威胁。

  我国对有专门用途的特殊器材,一般都有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非经审批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和使用,否则将触犯刑律。但目前对微型摄像机这类器材的买卖没有严格具体的管理办法,市场上买卖针孔摄像机不需要任何证件,也不需任何部门的审批,这类商品的市场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中山大学心理学系副教授黄敏儿认为,针孔摄像机等微型监视器材流入社会,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潜在的危害。一方面应对摄像机销售市场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个人的心理健康更应重视。他指出,其实每个人都有窥探别人秘密的本能,既想保护自己的隐私,又不自觉地想要偷窥别人。但是想偷窥和付诸行动偷窥是两回事。作为有理性的人,应该把窥视欲控制在适当的尺度之下,以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为标准。

  如果超过此标准,就不光是道德问题,而且是心理异常,需要进行心理治疗。

  针孔摄像机

  尖端技术生产的各种针孔/微型摄像机,可供选择的产品超过40款,机身有的大小如火柴盒、有的大小如纽扣、有的大小如拇指,而镜头如圆珠笔头粗细。这些“针孔摄像头”俗称“鬼眼”,隐蔽性极强,摄像头的无线接收距离在200米到20公里。台湾璩美凤被偷拍所用的“针孔镜头”直径只有3毫米,随处可放且难以被察觉。

  偷拍事件集纳

  近期在媒体曝过光的偷拍事件有:

  ●台湾政坛美女璩美凤与一有妇之夫闺房“云雨”被偷拍并被制成激情录像带销售,由此衍生的种种事件在媒体热闹了一年多还没完结。

  ●台湾警方查获一日本偷拍集团,该集团专在台北地铁车站偷拍过往女性的裙底风光,然后在色情网站播出并制成黄色光碟出售。

  ●美国俄亥俄州一男子借出租房屋之机偷拍房客洗澡、如厕长达5年,有650名房客出现在被偷拍的录像带上。

  ●香港警方查获一酒吧股东的胞弟在酒吧女厕所安装微型摄像机,偷拍女客如厕。

  ●大连市某大学一女生受“黑中介”控制,协助“黑中介”将其它女大学生用药迷倒后拍裸照,然后以要散发裸照为名勒索钱财。

  ●成都一市民徐女士在整理家务时,从床头柜发现一盘录像带,竟是她16岁的儿子偷拍的她与丈夫在卧室的生活起居情景。

  ●一妙龄女郎在深圳一游泳场浴室安装摄录机偷拍更衣者。

  作者:孙国英赵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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