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童工下井背煤中毒麻木不仁,未及时施救致人死亡,建水县一煤炭老板在向二审法院上诉时被改判,赔偿金额比一审法院多了5431.5元。
去年10月17日中午,建水县南庄镇哨脚村14岁的男孩祁金文,与伙伴们到云龙山煤洞内背煤,约40分钟,其他伙伴不见祁和另一男孩出来,在进洞未找到后,报告了煤老板聂某。聂组织人进洞后,发现祁金文和另一男孩躺在一废洞内。聂认为2人已死,就找人通知死者 亲属。当亲属约2小时后赶到并一再催促送医院抢救时,聂等人才组织人将两男孩拉出洞外,但仅是作了人工呼吸,却拒绝送医院。后经法医鉴定:2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祁金文的父母以聂等人不及时抢救导致其子死亡为由,把聂等6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而6被告认为:祁等人自己擅自提前进洞,且不去主洞却去有毒气的废洞,死亡责任应自行承担。建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聂等人系无证开采,祁等人到6被告的煤洞打工已两个多月,而被告却违法雇用未成年人。在发现2人躺于废洞时,主观推断人已死亡而不及时抢救,致使2人丧失了救治机会,应承担主要责任;祁的父母让未成年孩子参与有偿劳务,属监护不力,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于是判决6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共计21042元。一审判决后,原告服判,被告却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是撤销原判,改判由6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473.5元。(任锐刚 范丽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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