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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杀贼自卫 丈夫为妻子作证遭遇法律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23日06:30 人民网-江南时报

  近日,南京发生了一起命案,一据称是入室抢劫的蒙面贼在一住户家被户主妻子杀死。然而,目睹案件发生的另一“蒙面贼”已逃走,能为此案作证的只有“凶手”的丈夫!于是问题产生了——

  -案件

  2002年3月18日傍晚,张颖女士下班后,接到丈夫李明打来的电话,说晚上朋友聚会,不回家吃饭。

  张颖简单地吃了点饭,料理完家务活后,坐在灯下看电视,等丈夫回来。

  大约晚9点左右,听到有人拿钥匙开门。她以为丈夫回来了,也没在意。等到她一转身的时候,突然发现两个陌生的蒙面男子,手持钢刀,向她逼来,“不许吱声,你要是敢动一下,老子就要你的命!”沙哑的声音在屋里回荡,吓得张颖浑身直冒冷汗。此时一个男子拿刀逼着她,另一男子在屋里搜了一遍,把他们认为值钱的以及便于携带的东西装了一包。只听这个男子对张颖说:“不准报案,要是公安知道了,小心你们全家的性命。快撤!”说完,消失在夜幕中。

  正在此时,楼下防盗门响了,张颖的丈夫李明一边哼着小调,一边往楼上走来,看着张颖的那个男子正欲离开,冷不丁小张从沙发上跳了起来,抱住那个男子大叫:“小李,快回家抓贼啊!”

  蒙面贼推倒小张,夺路而逃。险些与闻声赶来的小李撞个满怀。小李后退一步,飞起一脚踢飞了匕首。两人在屋里扭打起来,他们在地板上翻来滚去,张颖在一旁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是好。

  丧心病狂的蒙面贼,翻身把小李紧紧地压在身下,用双手掐住小李的脖子,企图置他于死地。在这紧急关头,小张下意识地拿起一把手术刀,刺向正欲行凶的歹徒……

  那男子挣扎了一下,慢慢松开了双手,倒在血泊中……半晌,夫妇俩才缓过神来。思来想去,他们最终决定立即向110报警。

  公安干警火速赶到,封锁了现场。夫妇俩如实地陈述了案发经过。

  -争议

  究竟张颖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一时难以定夺。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在其他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张颖夫妇是正当防卫,他们将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如果夫妻俩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他们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那么检察机关将向人民法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追究张颖的刑事责任。

  问题在于,目睹案件的另一名男子已逃离现场。李明被公安人员告知,因为他和张颖是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夫妻间不能相互作证,李明的证言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被法庭采用。本来是受害人的李明夫妇欲哭无泪,真是浑身长满嘴也说不清。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张颖很可能面临司法机关的审判。

  夫妻间真的不能相互作证吗?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任何人都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或被传唤到庭,证实案件的情况。即使是与当事人有着某种特殊关系,如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所在单位,也有义务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当然,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尤其是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关系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人提供的证明,人民法院既要重视,又不能轻信,其证明效力的有无、强弱,必须予以甄别。倘若证人向法庭提供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中作出“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

  -声音

  南京大学法学教授、著名大律师张晓陵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肯定地说,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相互作证完全可以,它没有违反游戏规则。但国外有先例,夫妻双方是不可以互相作证的,因为他们有利害关系。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按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犯罪嫌疑人犯了法,审判人员必须对随案卷宗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相关内容逐一审查,找被害人、证人和侦查机关了解核实有关证据。凡证据不清,当事人翻供,必须反复提审被告人,传唤证人,只有在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在法庭上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采信。除此以外,还必须了解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查寻作案时间,是否到过作案现场,现场有没有作案痕迹以及排除其他人有作案可能的情况下才能定案量刑。本案中,被害人是在张颖家中被杀的,法院不难查明以下事实:张颖夫妇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主观上不可能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张颖选择自己的家作为作案现场,与常理相悖;其他诸如案发现场曾遭到蒙面男子洗劫、李明与蒙面男子发生搏斗,不可能不留下痕迹;蒙面男子携带到张颖家的作案工具等等,都可以与李明夫妇的陈述相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本案中张颖的丈夫完全可以为妻子作证。

  对于此案中张颖是否有罪的问题,东南大学法律系刑法学专家孟红教授认为,如果检察院作为控方认定张颖有罪(过失杀人),控方必须拿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罪行成立,如果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印证无罪的材料,控方又无法辩驳,法院应认定当事人正当防卫。

  此案尚未最后定论,本报将关注这一颇具争议案件的进展情况。本报特约记者侍民记者韩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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