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4月24日消息:广西自治区柳州中级法院昨天开庭审理壶东大桥“7·7”特大交通事故民事索赔案,
事故中部分罹难者的亲属共33人要求柳州公共交通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1400万元。
2000年7月7日晚10时30分,柳州市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行驶至柳州壶东大桥中段时,车辆失控撞断北侧栏杆
,下坠27米,沉没在约4米深的柳江河中,车内司乘人员79人全部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调查认定,“7·7
”特大交通事故是由于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驾驶员未遵守安全行车规则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去年6月,事故中的9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33名原告在诉状中称,这辆公交车系无人售票车,旅客上车投币后,客运合同成立,被告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
定地点的义务。但在运输途中,被告承运车辆坠入江中,致使原告乘坐该车的亲属遇难,侵害了原告亲属的生命权,构成严重
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对运输途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还认为,“7·7”坠车事故发生后,由于亲人的意外死亡,使一个个原本幸福团圆的家庭顿时陷入悲痛之中,
给原告及其他亲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长期精神损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恤金不仅符合情理,也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整个庭审的法庭事实调查及法庭辩论在当天上午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王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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