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刑法》赋予了女性“性自由”的权利
丈夫:新《婚姻法》明确保护合法婚姻任何一方的“同居权”,丈夫对妻子的性要求受法律保护
一个女人心甘情愿地做了别人的合法妻子,但婚后不久便因为房事问题闹得夫妻关系 紧张,妻子怎么也不愿和丈夫同床,夫妻甚至为此对簿公堂打起了离婚官司。丈夫率先起诉妻子剥夺其“同居权”后,妻子又反诉丈夫干涉其“性自由”权利。日前,这起典型的新型婚姻家庭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夫妻和解,重归于好。
杨军(化名)今年45岁,系山西省晋城县人,2000年3月来昆打工时经朋友介绍结识了现在的妻子张桂香(化名)。张今年36岁,离异,带一小孩,系呈贡县郊区农民。俩人很快便产生了好感,不久便同居了。“试婚”两个多月间,女主内男主外,俩人倒也过得和和美美,再加上杨军也很疼爱张桂香与前夫离异时由女方抚养的3岁小女孩,俨然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同年6月份,俩人在呈贡县民政局登记组成了一个合法的家庭。
婚后,杨军在外挣钱,张桂香操持家务,物质生活慢慢改善了,可在夫妻房事问题上,却慢慢淡化。妻子以各种理由推辞丈夫提出的性要求。当初杨军也并不太在意,理解妻子,但一次次地遭拒绝甚至分居后,杨军才感到了夫妻之间关系的紧张。虽然夫妻房事不和谐,但在日常生活中,张桂香对丈夫依然悉心照料,仍然不失一个贤妻良母。被性生活压抑难捺的杨军,多次询问妻子缘由,均不得安领。为此,杨军对妻子的“改变”开始胡思乱想,认为她在外面有了“野男人”,甚至以此对妻子开始发泄心中的怨气。于是,夫妻之间开始经常莫名吵闹,甚至为一点不顺心之事大动干戈。在对妻子提出的性要求遭拒绝时,杨军往往采取“武力占有”的做法,更加激化了双方矛盾。
2001年4月份,妻子忍受不了丈夫“武力占有”的做法,便到亲戚家居住,开始了分居生活。其间,夫妻俩人多次协议离婚,但却由于多方面原因一直未果,夫妻“冷战”持续不断。2002年2月份,权衡再三的杨军在律师的帮助之下一纸诉状将妻子告到了呈贡县人民法院,以妻子剥夺自己“同居权”为由起诉与妻子离婚。
杨军在起诉书中写道:“……我们夫妻婚后关系和睦,但从2001年初妻子便莫名其妙地拒绝同床,长时间不与我过性生活,也未有合理解释,侵犯了我的配偶权,我的婚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妻子同居的义务。”被告张桂香在答辩书中写道:“……我不跟他睡觉是事实,但事出有因,并不影响夫妻感情。作为妻子和女人,也同时拥有自己的性权利,即是否要过性生活妻子和女人有绝对的自主权……《刑法》中也赋予了女性‘性自由’的权利。”
经过法庭调查之后主审法官才明白,原来张桂香所说的“事出有因”是丈夫太“猛”,使其难以承受。在法院主持调解之下,杨军主动接受调解的同时,妻子却又将丈夫反诉,案由为“侵犯‘性自由’权利”。一来二去,这场官司显得更加离奇。4月8日,经过法院的两次调解,杨军和张桂香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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