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柳州四月二十四日电(记者朱江云)备受关注的广西柳州壶东大桥“七·七”特大交通事故民事索赔案,昨日
上午在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事故中部分罹难者的亲属共三十三人,分成十七个个案,分别将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
司推上被告席。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分别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恤金共计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由于被告和案由相同,法
院将十七个个案作合并审理。
二000年七月七日晚,柳州市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行驶至柳州壶东大桥中段时,车辆失控撞断北侧栏杆,下坠二十七
米,沉没在约四米深的柳江河中,司机和乘客共七十九人遇难。
三十三名原告在诉状中称,这辆公交车系无人售票车,旅客上车投币后,客运合同成立,被告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
约定地点的义务。但在运输途中,被告承运车辆坠入江中,致使原告乘坐该车的亲属遇难,侵害了原告亲属的生命权,构成严
重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对运输途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还认为,坠车事故发生后,由于亲人的意外死亡,使一个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顿时陷入悲痛之中,给原告及其他亲
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长期精神损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恤金不仅符合情理,也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整个庭审的法庭事实调查及法庭辩论在当天上午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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