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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拖赠物岂能索回 法院认定购物给恋人是赠送而非借用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25日15:0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粟厚娟)谈恋爱期间送给女朋友的财物 ,分手时可以要回来吗?广州中院近日对这样一宗财物所有权纠纷案作出的 终审判决给了答案:不可以。

  原告吴某称,他在与邓某谈恋爱期间,女友先后向其借用电视机、照相 机、手机等财物。2001年9月邓某提出分手,但一直不把借用的财物归 还给他。他多次催促,邓某仍不理会,故请求法院判决邓某归还财物。邓某 则称,电视机等财物都是吴某主动赠送给她的,
并非她向吴某借用的,如果 是借用的话,吴某应该出示借据。既然物品是你情我愿赠送的,她不同意归 还赠送物。

  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在两人谈恋爱期间,的确存在吴某购买电视机等 物品给邓某使用的事实。吴某说借用,邓某则认为是赠送。就一般的生活逻 辑而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主动购买物品给另一方的行为,从动机分 析,无非是男女一方期望通过该行为博得另一方的好感,这种行为往往是一 种赠送行为。因此,从生活常理判断,邓某主张的真实程度远远高于吴某主 张的事实的真实性,加上吴某举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判决驳回 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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