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州4月26日消息:厦门市中级法院24日判定一男子赔偿前妻5000元精神损失,因为他有婚外同居行 为。
这对夫妻结婚十载,育有一子。近3年来,夫妻开始分居,丈夫搬到父母处居住。2001年7月,丈夫向法院递交 了离婚的诉状。妻子说,在分居期间,丈夫和一名外地女子往来频繁。
这名女子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丈夫与第三者并排坐在床上、举止暧昧的一张照片,成像日期是2000年8月25日 。同时,妻子出具2001年3月的两次报警记录,显示第三者一直居住在丈夫住处,且对警方谎报姓名;而第三者寄出的汇 款地址也都是丈夫的居所。另外,丈夫的姐姐也证明,弟弟与第三者有同居行为。
二审法院最终确认,男方确实与第三者有同居行为,并导致婚姻的最终破裂。据此,法院准许双方离婚,但在分割夫 妻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的女方,将一套估价17.52万元的房子判给女方,仅补偿男方77600元;另外,男方还应 赔偿女方5000元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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