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4月27日电厦门的林惠婉女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车撞导致流产,昨日得到厦门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支持
,将从肇事者手中得到5万元赔偿金。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流产而获得精神赔偿,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2001年1月25日晚,在厦禾路酒厂附近人行道上行走的林惠婉和林建扬夫妇,被一辆违规行驶的小轿车双双撞
伤,林惠婉女士身怀7个月的胎儿不幸夭折。
从此,围绕孕妇被撞流产该不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撞人者和被撞者于2001年底诉至法院并展开了一场拉锯战。
被撞的林惠婉夫妇认为,胎儿死亡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永远无法弥合的创伤,在精神上蒙受了巨大的痛苦,为此提出
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撞人者则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提出了答辩。2001年12月19日,开元区法院一审判
决:撞人者应赔偿胎儿的准父母7.5万元的精神赔偿。
被告不服判决,并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流产而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先例,也没有法律依据
。其代理律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对人格尊严造成损害或对身体健康造成长久或极大的损害时才适用的,而孕妇被撞流
产均不属这一范围,因为孕妇受到的伤害主要是胎儿死于腹中,但并没有造成丧失生育能力,其身体和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害和
刺激是暂时的。正因为如此,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也未有先例,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不符
法律规定的,并认为该案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驾车穿越人行道,未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流产,其行为明显违
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属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其他
人格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侵害了胎儿准父母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生育和出生的权利。
同时,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发展,人们对精神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现在一对夫妇只生一胎的基本国策背景,未
来父母对即将出生的子女无疑饱含着骨肉亲情,在迎接新生命的过程中,在人力和物力财力上必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上诉
人的行为导致林惠婉夫妇共同酝酿了7个月的新生命就此夭折,这对林惠婉夫妇的创伤是难以愈合的,后果也是严重的。
法院认为,本案因侵权行为造成胎儿流产,作为胎儿的准父母在精神上遭到了沉重的打击,理应得到司法的充分保护
,应当具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所以做出了支持孕妇林惠婉要求精神赔偿的判决支持,赔偿金额为5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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