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王有恩和妻子米巧玲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王有恩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83021.92元,共同赔偿米巧玲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61855.81元。
这起1994年10月发生在牡丹江的轰动一时的杀人碎尸案至此终于有了圆满的了结。该案经过省市两级人民法院一次退捕侦查和六次反复审理,历时六年零一个月,最终以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宣判结束。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有恩被判两次死刑、一次死缓,三次死里逃生,六载蒙冤后重得清白,并与妻子共获赔偿金14万余元。
-一具无头尸没来得及认证
1994年10月7日,一老汉在牡丹江江边钓鱼时发现一编织袋内装有一具只有上身躯干的男尸。面对无头、无四肢,肉体被江水泡得发涨的成人男子躯干,办案人感到相当棘手,死者是谁呢?牡丹江第八水泥厂出具了本厂工人王俊波失踪的证明。这具无头尸就是失踪者吗?警方让因感情不和离婚两个多月的王俊波前妻李某去辨认。李某仅以其生殖器是包茎这惟一征状作了指认。
在还没有来得及对尸体进行认证的时候,警方得到举报:失踪者王俊波与邻居王有恩之妻有不正当关系,王有恩怀恨在心,有杀人动机。当天下午4点,警方将王有恩、米巧玲收审。
此后,两个犯罪嫌疑人从不招供到招供到又翻供;警方从收审解除收审到又收审;检察机关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到批准逮捕,反反复复、来来回回经过了一年时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1995年9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
-24个证人无一个目击者
距开庭只有七天时间。接受委托担任被告的代理律师庄铁岩在看守所里分别会见了被关押近一年的王有恩、米巧玲。两嫌疑人一致大呼冤枉,是屈打成招的。庄律师将两嫌疑人翻供的情况向法院的办案人员反映,并查阅和复制了案卷有关材料。
全卷载有24个证人的34份证言笔录都属“传来证据”,没有一份对杀人现场、碎尸现场、抛尸现场的目击者证言。卷载作案工具的证据也是事后从商店调取的两张买片刀的票据,时间、价格也与王有恩供述不一致。这些证据对杀人、碎尸时间也没有认定。而“时间”在本案诸多疑点中尤为突出。
1995年9月23日,庄律师将《律师调查报告——王有恩杀人案辩护意见书》呈交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虽然采信了律师调查报告中的辩护观点,但要求律师提供证明他无罪的证据。法院将本案退回检察院退捕侦查,推迟开庭……但谁也没有料到,在此后五年多的时间里王有恩遭遇了三次死刑的灭顶之灾。
-万言“申诉书”王有恩死里逃生
1996年7月2日,法庭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有恩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米巧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庄律师收到一审判决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有恩、米巧玲夫妇。王有恩交给庄律师一份万言“申诉书”。在这份申诉书中,王有恩详尽地叙述了他在被刑讯逼供下违心编造杀人经过的全过程。人命关天,庄铁岩律师立即将上诉材料和无罪辩护词送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省高院领导能关注此案以免错杀无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三个月的认真审理,10月13日,作出裁定:一、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牡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王有恩死里逃生。
1996年12月30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王有恩死刑。米巧玲犯包庇罪,因翻供将有期徒刑加至五年。命运又一次捉弄了这对善良的夫妇。庄铁岩律师再次替夫妇俩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年多的劳苦奔波,不分昼夜的伏案工作,庄铁岩律师积劳成疾,他在病床上口述辩护词,由陪护家属记录整理了万言书,自费为王有恩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9月13日,省高院下达裁定,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年多没有开庭。此间,王有恩、米巧玲的亲人向省、市直至中央各有关司法部门、人大,数百次地发信致函,多次请求尽快依法审结此案。此案经过诸多新闻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省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位法官:“你有何证据说明你没杀人”
2000年2月28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辩论阶段,四位律师依法据理轮番向公诉人发问,公诉人左右为难,竟在法庭上说出一句“我也觉得证据欠缺”的话,局面尴尬。法庭调查开始,法官竟然问王有恩:“你有什么证据说明你没杀人?”
10天后,一审法院对已被羁押近五年半的王有恩、米巧玲第三次作出有罪判决:判处王有恩犯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米巧玲犯包庇罪,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王有恩、米巧玲不服,第六次上诉到省高院。
经三个月审理后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1994年10月7日在牡丹江温春水泥厂江边发现的男性尸块即是本案被害人根据不充分,不具有排他性;所采用的判断死者年龄的方法不够科学、准确;本案作案工具来源不清;认定被告人碎尸抛尸时间与王有恩、米巧玲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矛盾;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血型检验结果因未做血型的进一步检验鉴定,难以做准确的同一认定。故本案事实不清,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000年11月8日是王有恩、米巧玲及亲属们永生难忘的日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刑事判决书宣告:王有恩无罪,米巧玲无罪。
-68封书信夫妻狱中情深
六年来王有恩、米巧玲夫妇总共写了68封书信,互相鼓励。王有恩在信中说:“如果我走了,把我的骨灰放在家里的阳台上,让我能看见昭雪沉冤的那一天……”
“巧玲,我天天梦见你和孩子,请你记住:一是你要千万把自己照顾好;二是要把女儿抚养成人,叫我的女儿好好学习,长大当一名好律师,为天下的蒙冤受屈者讨还公道;三是要好好地活着,实行新刑法后你尽力争取吧。”
王有恩年迈的父亲,自从王有恩入狱后,没有一天停止过申诉。有时去政府、法院找律师,没有坐公共汽车的钱,就步行。有一年除夕,万家灯火,爆竹声声。这位老人步行几十里敲开了庄铁岩律师的家门。一进屋,冻得浑身发抖的老人就“扑通”一声跪在了庄律师的面前:“恩人哪!没有你们这些好人,我三儿子(王有恩)就活不到今天哪!我真的拿不出一分钱答谢你们;年三十,我来给你磕三个响头……”
米巧玲被取保候审回家后,发现床底下有一大堆各种颜色且型号不一的皮鞋。女儿告诉她,这是爷爷捡垃圾时捡回来的。爷爷说:等你妈回来后,没有生活来源,这些鞋留着你和你妈以后穿……可是老人没有等到王有恩出狱就撒手人寰。
-14万赔偿抹不去六年阴影
夫妇俩先后出狱后,摆在面前的第一件事是:要工作,要生存。他们向牡丹江市有关部门的原工作单位提出了补发工资、恢复工作的请求。王有恩的工作单位牡丹江市温春水泥厂经过研究恢复了他的工作,但决定企业不予赔偿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米巧玲所在工作单位牡丹江市机电安装公司给米恢复了工作,现在按待岗职工处理,去年3至10月份共为米发放待岗工资1300余元。
尽管王有恩和妻子恢复了工作,他们还是觉得在人前抬不起头。王有恩、米巧玲想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挽回几年来蒙冤带来的损失。
2001年2月13日,王有恩夫妇在向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赔偿请求书中写道:请求赔偿两人被侵犯人身自由,错误羁押3881天的赔偿金15万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请求返还扣押的衣物。
2001年5月中旬,王有恩夫妇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同样的赔偿请求。经过省高法的关注和多方的努力,今年4月19日王有恩和妻子米巧玲终于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他们共获得了14万余元的赔偿。但六年来,精神、肉体上的折磨带来的阴影是多少金钱也抹不去、挥之不掉的。(李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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