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打离婚官司,夫妻双方诉状的理由,大都是“感情不和”或曰“性格不和”。其实,这个理由大有掩人耳目之嫌。譬如有些夫妻本来是因为性生活不和谐———有的是女方性冷淡,有的是男方性功能障碍,有的是男女双方性心理变态……而难以“和平共处”,可他们在法庭上对此讳莫如深,使法官也难以判定虚实,给办案带来很大难题。
我在影视上看见西方人打离婚官司,夫妻双方在陈述理由时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 婆有理”,尤其对因性生活不和谐而导致婚姻破裂更是毫不含糊。他们是什么问题就直截了当,是哪个的毛病也直言不讳。
西方人把性生活当作“家常便饭”,想说就说,想做就做,根本就没有什么“难言之隐”一说。不过西方人敢于将性问题对簿公堂,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十分重视依法保护自己的性权利。在他们看来,如果说“吃饭是第一件大事”(毛泽东语),那么性生活就是第二件大事了。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的问题造成性生活不和谐,就意味着另一方的性权利受到了损害,如果在经过“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之下,就要向法律讨说法。西方的依法治国,所以也包括夫妻性问题在内的个人小事。
我国儒家学说,一边声称“食色,性也”(孔子语),认为“性完全是一种正常的机能”(林语堂语);一边又宣扬“男女授受不亲”,主张实行性禁忌。历朝皇帝一边养着三宫六院七十二房,天天吃春药纵欲无度;一边又装作圣人君子,把性视为洪水猛兽,甚至当作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让老百姓享有天赋的性权利和性自由。在长期性禁忌和性压迫之下,人们以性为耻甚至谈性色变。至于夫妻性生活是否和谐,双方要么是浑然不知,要么是避而不谈,当然更不会为此闹离婚。
我国人的“难言之隐”,其实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病”。人们对性的禁忌和敏感,往往又扩而大之,性问题不仅不能公开讨论,而且连性字也要避讳。男女性交要用“同房”或“同床”之类的同义词取而代之;连女人来月经也说什么“例假来了”、“大姨妈来了”之类的“黑话”;甚至连女人得了妇科疾病,也成了“难言之隐”……于是,在“性禁区”里生活着的人尤其是青少年,便处于性无知的状态,闹出许多笑话乃至悲剧。有对农村青年不懂生理知识,结婚几年了妻子还是处女,丈夫埋怨妻子为何不会生孩子,后来经医生了解,原来是这对夫妻不会做爱;有的大学生竟然不知道如何避孕,与女友学贾宝玉“初试云雨”,一不小心便使女友当上了未婚妈妈;还有些人出于无知感染了艾滋病,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我听说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中国爸爸和一个美国妈妈各带着自己的孩子到法国旅游,在街上看到一尊裸体男女雕塑,中国男孩子指着男子问爸爸:“叔叔长的这个东西……”爸爸慌忙打断孩子的话,厉声斥责道:“你还不懂,不要瞎问!”美国女孩子指着女子问妈妈:“阿姨长的这个东西和您一样吗?”妈妈给她耐心解释说:“我也一样,你也一样,这是女人生育孩子的地方……”不同国度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就是如此不同。好在,随着我国的开放,“性禁区”终于被打破了,最近首部青春期“性教材”出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以往的“难言之隐”,也许可以名正言顺地一说了之了! (杨学武)
一首歌声,两份祝福,万张贺卡免费送母亲!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