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4月30日消息:此间出版的今日早报披露了一件错综复杂的杀人迷案。在“凶犯”供认了“犯罪事实”
,并有现场目击证人“作证”的情况下,法官却发现真凶另有其人。但令人疑惑不解的是,嫌犯褚志忠在没作案的情况下为何
12次承认有罪?该案背后是否还有不为人之的秘密?报道中并没有提及。
1998年11月1日中午,褚志忠在德清县武康镇“红高粱”歌舞厅做服务员的妻子姚金 芳,被人杀死在出租房。
公安机关查明,姚死前曾与他人有过性行为,是被人用锐器割断颈部总动脉和总静脉,大出血休克死亡,死亡时间推断为10
月29日夜10时30分至30日凌晨1时30分之间,遂认定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
与姚同住一个单元楼的朱某夫妇称,两人30日凌晨1时30分回家时,在二楼处碰到一个满身酒气、个子较小、脸
尖尖的、西式发、穿咖啡色衣服、年约30岁的人,从三楼慌慌张张跑下来。公案机关组织证人辨认时,在有8名被辨认人在
场的情况下,这对夫妇一眼认出了碰到的就是褚志忠。
褚志忠“供称”:10月29日夜10时许,褚偷了一辆自行车骑到出租房,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时,妻子骂他没用,
褚则怀疑妻子外面有男人。两人发生争吵,褚即按住妻子的手,拿出“捉奸”用的刨铁乱凿妻子的颈部,直至死亡。事后,褚
在卫生间洗脸池用水龙头洗了血,还拿毛巾揩擦妻子身上的血迹,整理了衣裤,而后骑车逃走。擦血的毛巾丢在火车站边的垃
圾桶中,凶器丢在大阐河里。公安机关还对褚的有罪供述作了录像固定。
1999年9月6日,检察机关对这起杀人案提起公诉。主审法官发现褚志忠曾作过12次有罪供述,证据也“全面
、确凿”,似乎已足以定罪。但还是感到存有不少疑点:褚志忠供认杀姚前曾与其发生性关系,而现场提取的精液、精斑经D
NA鉴定,已排除系褚所留;褚供认杀人时自己手上有血,可没从褚当时穿的衣裤上验出血迹;死者胸罩中间部位齐整离断,
褚的供认中却没有胸罩如何离断的细节;褚供认行凶时用刨刀“乱凿”,与死者颈部整齐切割不符;证人朱、王夫妇在二楼处
看到的人的身材、衣着、年龄能看得那样仔细也令人生疑。
1999年10月13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过一天的庭审,控辩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案子的疑点也没有得
到合理排除。庭审后,卢法官又到杀人现场实地察看,发现证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对所碰到的人的身材特征、衣着、发
式、年龄看得那样仔细,更不可能确定他们碰到的就是褚志忠,目击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湖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指控褚志忠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
褚志忠无罪。
事情直到两年后才真相大白。去年4月17日,德清县武康镇个体裁缝店女老板黄爱玉,被人杀死在店内床铺上。德
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过侦查,把曾因抢劫、盗窃两次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沈光明抓获。
结果,沈光明在供认杀害黄爱玉,和多次拦路抢劫、强奸妇女、盗窃的罪行同时,竟意外地供认了他杀害姚金芳的罪
行:1998年10月29日夜,沈事先准备了一把裁墙纸刀,在武康镇上游荡寻找盗窃目标。30日凌晨约两时许,他见一
女子肩背挎包,衣着入时,认为可能是“三陪女”,一定有钱,即跟踪姚金芳至租住处。
姚进入三楼卧室熄灯半小时后,沈即顺落水管爬上三楼,翻气窗进入姚的卧室行窃,姚被惊醒并喊叫“抓小偷”,沈
即扼住姚的颈部,拿出墙纸刀割姚的颈部,用被子蒙住姚的身体。见姚不会动后,奸尸,并拿走姚手提包内的现金20元,逃
离现场。沈的供述与尸体检验、指纹鉴定、DNA鉴定及现场勘察均相符。
至此,姚金芳被杀案终于真相大白。去年年底,湖州市中院以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沈光明执
行死刑。(黄献安、李树茂、朱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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