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5月1日消息:4月27日,广西来宾县姑娘覃海连终于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认定,覃海连所生之女就是李健军的亲生女,判令李健军支付扶养费每月100元。
审理查明,1999年12月3日,覃海连与李健军双双到小平阳镇岭头村民委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欲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但最终未去办理,同月6日,覃海连到李家居住共同生活。李家父母以双方未登记为由反对其同居生活,覃海连被迫于2000年2月1日离开李家。
此时,覃海连已怀孕,李健军被告知此事后仍不予理睬。2000年春节后,覃海连到广东打工,由于有身孕,无奈回到村里,但又被家人拒之门外。覃海连于是来到宾阳县其姐夫家的果园里居住,后到来宾镇和平路居住。此间,覃海连多次前往李家,希望得到关爱,但均遭拒绝。2000年9月8日,覃海连在来宾县小平阳街一私人诊所生下一女,电话告知李健军,李还是不予理睬。
2001年12月21日,覃海连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健军不承认此女为其亲生。经作DNA检验鉴定,证明其亲权概率为99.99%,李健军才认下亲生女。但李健军表示,对方诉求每月支付200元的扶养费无力承担,只能支付每月100元。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健军理应承担抚育责任。法院据此下达判决:被告李健军每月庆支付抚养费100元,共计2160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抚养费7200元,其余抚养费应于2003年9月8日前付清。(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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