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存在出诊人员无医师资格、抢救设施不完备等不足,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亦应对患者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医院方赔偿原告李某之母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共计6.44万元。
2000年2月20日晚7时30分许,原告李某的母亲张玉亭感到胸闷,请来的个体诊所医生见喘得厉害,让家人拨打急救电话送医院治疗。被告某医院接电话后,派出急救车到达患者 家,随车无输氧设备等抢救用品,仅有的一名随车医生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就让把患者抬上急救车。送往被告医院后,医方没有医护人员接诊,患者家属找了几个帮忙人和随车医生一起将病人抬至三楼病房,由病房医生对患者采取了看眼、听心脏、做心电图、输液、工人按压措施。患者家属催促输氧,且自己从别的病房找来氧气瓶,却没有氧气表,等到医护人员找来氧气袋给病人输送上氧,患者张某已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以医院设备不全、抢救措施不当、延续治疗时机为由,曾先后向禹城市、德州市、山东省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申请鉴定,结果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然而,德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分析意见中,认为:“医院在对事件遭遇者张玉亭抢救治疗过程中虽有不足,但无原则性错误。”山东省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分析中认为:“医院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因抢救设施不完备存在不足,但与死亡无直接关系,无原则性过失。”据此,李某以被告医院抢救治疗存在不足、延误抢救时间造成其母死亡为由,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计18.5698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2月20日被告派出随急救车到原告家的医生邵某并不具备医师资格,其于当年9月28日才经评审晋升为医师。禹城市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抢救原告李某之母亲过程中,委派没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出诊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抢救设施不完备,抢救治疗措施不力,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亦应当对原告之母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据此,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对一审判决已经表示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现二审正在审理中。(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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