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特约记者吴非通讯员余进)黄石下陆区司机伍某私下转让的一台中巴车因肇事,近日 被法院判决:转让双方共同向受害人赔偿医药费等计7万多元,并负连带责任。
1994年,伍某将该车转让给下陆某公司,随后该公司又转让给职工李某,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 00年7月的一天,司机李某将行人黎某撞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
法院认为,汽车买卖应在汽车交易市场进行,并经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私下转让车辆无效。于是作出上述判 决。
为此,法官提醒司机:车主转让汽车时,一定要办理过户手续,否则,私下转让的车辆一旦肇事,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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