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本市某桑拿浴室3名浴室服务员因协助组织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款5千元。现年22岁的杨某、林某、夏某原是本市某桑拿浴室的服务员。该浴室的经营者是同案主犯陈善椿、蒋建新。从2000年11月至2001年6月期间,他们为非法牟利,在该浴室服务台设置报警装置,招聘多名卖淫女,并容留她们在浴室包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杨、林和夏作为浴室的包房服务员、收银员,从事工作一段时间后,对浴室内有卖淫 、嫖娼活动心知肚明。但她们既没有离开,也没有告发。
夏按老板要求将嫖客、卖淫女带入包房、并传送卖淫消费单,而杨、林还应蒋建新吩咐,更改消费单上的小费金额(即卖淫费)。另外应蒋建新的要求,她们在遇到公安检查等情况下,偷偷按下报警开关通知包房,以掩护非法卖淫活动。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认为,夏某等人充当了卖淫组织者的帮手,成了犯罪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她们的作用虽与组织卖淫者具有很大的不同,但所作所为已构成犯罪。(通讯员龚佩琳记者孟录燕)
一首歌声,两份祝福,万张贺卡免费送母亲!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