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3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运送乘客。驾驶员开启空车待租 标志灯后,遇乘客在允许上、下客的路段招手,停车后不载客或在营业站、道路旁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行为。
第38条第6款:拒载乘客、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首歌声,两份祝福,万张贺卡免费送母亲!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获得重大新闻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