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字面上,“定金”和“订金”只是一字之差,但到了法庭上,就导致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遇到一起因“定金”和“订金”而起的官司,法官提醒老百姓,在为缴纳或收取定金出具字据时,只有“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而“订金”则刚好相反。
去年1月,原告何某欲出售一幢房屋,与被告钱某谈妥价格后,双方作了口头约定。不久,钱某委托母亲预先支付了一万元,何某出具的收据上注明:今收到购房订金一万元,余款在十日后付齐。之后,钱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房,并要求归还已支付的一万元。
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审理认为,口头购房协议合法有效,而房屋质量问题没证据证明。收据上注明的是“订金”,不具备法律上“定金”的效力,不能认为是预付房款,应退还钱某。
因一字之差而失去了原本法律规定,钱某若不履行合同就应归何某所收的钱。
附件:“定金”是对履行合同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沈伟蒋小泓 王海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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