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高志海 李永京)2001年3月21日零时至4时,曾被劳动教养一年的辽宁无业人员侯李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先后将本市东城区的三条胡同9户居民院中堆放的杂物点燃,并引起火灾。致使其中一条胡同的两个居民院部分房屋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万余元。并造成居民韩某某家的家具、电器等财产损失。侯李梅于当日被抓获。昨天,这个胡同纵火犯被绳之以法。市二中院对这一放火犯作出终审裁定,以放火罪判处侯李梅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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