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5月10日专电一家事务所擅自对企业授予荣誉称号,使企业因涉嫌虚假宣传而遭到有关部门处罚。为此
,企业将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事务所除退还原告交纳的3500元费用外,并
赔偿原告因被处罚而受到的部分经济损失3.5万余元。
《今晚报》报道:2001年7月,天津市西青区日欣食品厂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状告中国社会调查
事务所天津分所。2000年10月,被告电话通知原告,日欣食品厂被评为“社会公认满意单位”以及“3·15信誉单位
”。随后,被告便向原告颁发了“质量百优示范单位”证书及标志牌,收取2000元。2001年2月,被告又向原告颁发
了“3·15信誉产品”证书及标志牌,收取原告1500元。
原告对这两项荣誉信以为真,为扩大企业影响力,将上述两项荣誉内容印在了产品的外包装上。但很快,工商机关便
以涉嫌虚假宣传对原告作出了罚款4万余元、没收非法所得1.8万余元的处罚。2000年12月,工商机关认为被告雇用
的调查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授权,故对其未经任何调查统计给他人颁发证书及铜牌的行为作出了处罚。
在法庭上,面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称:调查事务所是在进行行业信誉排查中,认为原告的单位及其产品在食品行业以
及消费者群体中的形象良好,遂和原告单位取得了联系,经原告同意并委托,事务所进行了相关社会调查。有了调查基础方才
给原告颁发了有关荣誉证书和标志牌。
和平区法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叶宏伟分析说,被告超越经营范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授权便对企业进行乱认证,违
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故其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方作为经营者应当了解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
其对被告所发证件的合法性未加核实,就将相关标志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其行为也存在过错,所以其对产生的损失也应承担
一半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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