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多文
前不久,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李村农民李圣年一家收到了坊子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因潍坊市人民医院自行掩埋处理李圣年的儿子李学丰的尸体,给其家属造成伤害,由该院赔偿死者亲属精神赔偿费人民币5000元。
2000年9月21日下午,坊子区车留庄镇李村青年农民李学丰外出打工,在昌乐县城横过马路时,被一辆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当即被送到昌乐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查,李学丰颅骨骨折,脑伤严重,被转送到潍坊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之初,李家交付押金两万元,到了11月3日,医院通知押金花完,欠费停药。由于李学丰家庭生活困难,凑不出钱来继续治疗,导致李学丰病情加重。11月27日,李学丰在医院死亡,尸体被冻了起来。
2001年1月12日,李学丰父亲李圣年给潍坊市人民医院发了一封电报,要求将儿子李学丰的尸体交其处理。电报发去后,医院没有回应。1月21日,李圣年又发了一封电报称:我们暂无力支付李学丰的医疗费,请将其尸体交还家属,欠费分期付清,请贵院马上答复。但医院仍没给予答复。
后来,李圣年得知儿子尸体已被医院在附近墙根掩埋,感到满腔怨愤,遂找医院评理。
据医院解释,当时存放尸体的冰柜电源插头掉了下来,过了半个多月才发现,尸体腐烂,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医院让死者家属取回尸体,但家属置之不理,医院代为处理尸体是出于无奈。
根据山东省政府1999年下发的《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因此,医院的做法显然不当。
经过法庭庭审,潍坊市坊子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圣年欠药费未付,对引起该纠纷有一定过错。但医院掩埋患者尸体,未经李学丰家属同意,给家属造成精神损害。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医院赔偿李圣年精神赔偿费人民币5000元。李圣年偿还儿子李学丰尸体存放费人民币2436元。
一审判决后,李家不服判决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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