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
遗嘱是公民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以法定方式处分自己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自己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据此,遗嘱自由作为公民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民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遗嘱是一种要式的法律 行为,法律在赋予公民遗嘱自由的同时,也对设立遗嘱提出了严格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和物质财富不断增加,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自己逝世后个人财产的处置,纷纷采用遗嘱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但是,由于缺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许多人在设立遗嘱时没能依照法律要求,致使所立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引起一些财产继承纠纷。那么,公民所立遗嘱如何才有效呢?继承法第七十条对不同的遗嘱形式分别提出了设立要求,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要求。具体如下:
1、自书遗嘱。公民立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需要对先前所立自书遗嘱作修改的,应由本人加以文字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公民不能以在生前的日记中或书信里提到处分死后遗产的打算作为遗嘱,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到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确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作为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公民请别人代写遗嘱必须由自己口述,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公民本人一起在上面签名盖章,否则,法律将认定为无效遗嘱。
3、公证遗嘱。公证是法定的机关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因此,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效力最高。公民立公证遗嘱必须将自书或代书遗嘱文书送给法定公证机关并由其办理。遗嘱一经公证,遗嘱人就不能再以自书等其他形式对其进行修改或撤销,确实需要变更的,须经公证机关再次公证。
4、录音遗嘱。公民书写有困难或不愿请人代书的,可以口述通过录音设备以录音磁带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但在口述录音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防止录音遗嘱被人剪辑、伪造或篡改。
5、口头遗嘱。公民在涉及生命垂危或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法律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证明力最差,且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公民在事先立遗嘱时一般不要采用口头形式;立有口头遗嘱,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用其他方式重新订立。
在上述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和公证遗嘱外,其他三种形式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证明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所以公民在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选好见证人。按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民不得将以下人员作为见证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他们的近亲属、子女、与其在财产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另外,公民在订立遗嘱时还必须注意内容的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社会主义的善良风尚,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者的必要继承份额。对于此,公民在立遗嘱时都应当考虑到,以避免将来遗嘱内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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