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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粗心大意 漏掉一字招致损失3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11日11:03 法制日报

  最近,新疆吐鲁番地区传出一件事:一个单位同一个体户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因该单位在合同中漏掉一个“年”字而打起官司,结果这个单位白白损失39万元。

  吐鲁番市城乡建设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称甲方)同个体户包新堂(以下称乙方)于1998年9月1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规定:“甲方将一幢临街楼房租给乙方使用,租期5年,租金第1年为113000元,后4年为130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将第1年
租金一次交清。2001年初,甲方找到乙方说:“房屋出租合同中后4年租金130000元,这句话少了一个‘年’字,应改为后4年年交130000元。”乙方则坚决不予加“年”字,2001年6月5日,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

  吐鲁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合同中后4年租金130000元,遗漏了‘年’字。本院确认属漏字,被告坚决按合同第一条交纳租金,而拒绝向原告按每年130000元交纳房租,显然合同第一条最后一句失去了真实性,原告胜诉。”乙方不服判决,于2001年9月22日向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12月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合法,确认为有效合同。被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的后4年承担租赁费130000元,漏掉一个‘年’,若不加上就是失去了公平的合同,但又未在法定期限1年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其撤销和变更权已失效,本院故不支持吐鲁番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要求按每年支付130000元租金的请求。”因漏掉一个字,损失39万元,这个案件令人深思:一个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咬文嚼字,一丝不苟,一个字不能多,一个字不能少,一个字不能错,“一字值千金”的古训要铭记在心。另外还要加强学法,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甲方在合同中少写一个“年”字,如能早发现,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撤消或变更,也不会导致损失39万元的结局。 张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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