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刚记者韩云鹏) 日前,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游客溺水身亡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违规将游船出租给游客,并坐视两名游客水中遇险而见死不救的船主吴某,被判犯有“故意杀人罪”。
据介绍,吴某是退休干部,在我省某著名旅游风景区经营水上脚踏船旅游业务。1998年5月30日早6时,吴某的脚踏船出租处接待了6名游客,吴某的女儿将3条双人脚踏船租给了 他们。7时许,当地旅游部门派人通知吴某,因风速超过警戒,租船业务应停业。约八九点钟,吴某发现6名游客驶出了警戒线,便乘4人脚踏船追上他们给予警告,并与其中4人换船,驶回岸边。此时湖面风速加大,6名游客的大船被风吹到湖东岸,有4人脱险,但小船上的两人下落不明。
脱险的人马上找到吴某,要求营救同伴,但吴某没采取任何营救措施。当晚19时,两名游客穿着救生衣的尸体在东岸被发现,两人当时均未满18岁。检察机关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被害者家属也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当地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过失犯罪”,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赔偿两游客家属经济损失各33034元,吴某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将游船出租给游客后,就产生了在他们遇险时的救助义务。而吴某明知道游客遇险,却没有履行义务,丧失了救助游客的宝贵时间,其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犯罪”,原审法院判决不妥,应改判。因吴某积极赔付被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各40000元,可从轻处罚,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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