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5月13日日电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按照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
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当地统一的规定执行。单位缴费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
全部由再就业中心承担。对于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新的 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中,从事
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即: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60%-300%的范围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其中,11%计入个人账户,7%纳入统筹基金;缴费时间可累计
折算。对已出中心但年龄偏大且再就业困难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
,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
等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对于出中心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
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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