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劳燕分飞近4年后,前妻又为财产分割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前夫隐瞒的股票资金。日前,上海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方某名下股票资金账户在双方离婚之日的资金余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杨女士因与方先生感情不和,1998年8月31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对床、大橱、冰箱、录像机等家具家电用品进行了分割,并在离婚协议书共同财产分割一栏中注明:双方 没有任何债务关系。后来,杨女士称在2000年8月时,发现前夫的股票资金账户在离婚时尚有余额,认为是方先生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私自侵吞,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财产。方先生坚称双方在离婚前因感情不好,经济上早已各自分开。
当初协议离婚时,口头约定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包括银行存款、股票、集资等,并自行分割完毕,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只写了家具家电等实物的分割。
方先生称其从1992年起开始买卖股票,从未对原告隐瞒,离婚时杨女士应当知道其具有股票资金账户,但杨未对此提出异议。现已时隔3年多,杨女士无权再来要求分割该款项,况且离婚时杨女士名下也有银行存款、单位集资款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名下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方先生声称双方已就该款项达成协议并自行分割完毕,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发现该财产之次日起计算,故方先生称杨女士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至于方先生所称离婚时杨女士名下未予分割的财产,因方先生既未提出主张,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依法确认,方先生名下股票资金账户在双方离婚之日的资金余额7万3千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各半分割。(曹云罗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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