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双法研记者马天帅)昨日上午,四川双流县法院太平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狗咬人咬出的稀奇官司。
原告双流县白沙镇茅香村张四清诉称,今年3月15日,她在前往李德明开的茶馆喝茶时被茶铺外窗户下的狗咬伤,前后花去医药费等共计290余元。故张四清请求判令房东胡隆长和茶铺经营者李德明二人共同承担责任。
有意思的是,法庭上胡隆长和李德明二被告同时喊“冤”。胡隆长表示,该房子从去年起就租给李德明,自己以后再未在此居住,“不关我的事嘛!”胡隆长说。但李德明则表示,自己不是狗的主人,“人家的狗咬了人,关我啥事呢?况且狗又是拴了的,你自己要接近它嘛。”
张四清的代理人驳斥说,胡隆长作为狗的主人,自然对狗具有看护监管之职责,张四清是到李德明茶铺喝茶时被狗咬伤的,作为经营者,李有义务排除对消费者构成的潜在威胁。
庭审结束后,法庭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连同诉讼费,张四清一共花去370余元,张主动表示只要二被告赔偿300元。在法庭主持下,李、胡二人各自赔偿80元和220元,并当庭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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