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洪甘棠)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宗消费
者因酒楼收取开瓶费一案而引发的官司(本报2001年8月28日、20
01年11月29日、2002年1月15日曾作连续报道),近日又有新
进展。由于酒楼方面迟迟不按法院判决返还消费者20元的开瓶费,原告消
费者曲某昨天向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获受理。
要求返还开瓶费及七角钱利息
曲先生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称:他诉某酒楼返还开瓶费纠纷一案,
经白云区法院和广州中院审理,最终判决某酒楼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
还曲某20元开瓶费,并支付一审受理费50元,法院判决已于2002年
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某酒楼一直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为
此,他要求某酒楼立即返还开瓶费20元和支付逾期履行利息0·7元,并
支付一审受理费50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近日制定了从5月1日起“饭店可以谢绝顾客自
带酒水”的行业规范,曲先生对此深表质疑。他认为,酒楼“谢绝自带酒水
,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的规定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是带有强制性的消
费。法院已判定酒楼饭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规定不合法,去年3月中
国消费者协会也已明确指出饭店酒楼“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是不合法的,事
隔一年后,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在其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
却宣称“饭店可以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是十分错误的。他希望政府主管
职能部门能责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迅速纠正此行业规范中的违法条款。
律师质疑“谢绝自带酒水”行规
一直为曲先生提供法律帮助的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凌律师认为,根据我
国《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法院有关酒楼“谢绝自带酒
水”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判决,无疑表明,酒楼
饭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民间社团在制定行业规范时
,应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行业规范中如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条款均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凌律师认为,法院对曲先生诉某酒楼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一案的终审判决
,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就在于让广大消费者和饭店酒楼都知道:饭店酒楼“谢
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此外,每个消费者如遇到饭店酒楼“谢绝
自带酒水”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时,都像曲先生那样告上法庭也不
切实际。凌律师就此建议工商部门应加大力度查处那些谢绝自带酒水、损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酒楼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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