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食堂承包人欠下货款,单位能脱得了身吗?近日,法院判上海市第12百货商店支付积欠三位个体户的货款5万多元。陈某等3人是搞生鲜食品经营的个体户,长期为12百货所属食堂供应食品。2000年5月间,陈某等三人多次向食堂要所欠的货款,5月30日,该食堂负责人王某写下欠条。到2002年,欠条尚未兑现,3人决定打官司。法庭上,被告12百货振振有辞,称3原告与被告之间未发生过买卖关系,被告也从来没有向原告写过欠条。
至于其单位职工王某给原告的欠条,因王某是单位食堂承包人,2000年5月承包关系结束后,双方账目已经结清,所以被告认为,欠款是王某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法院认为,王某是被告职工,所谓的承包系被告内部事务,王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对外理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所供应食品都是被告食堂所用,故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判令上海市第12百货商店支付积欠3原告的货款5万多元。(通讯员庄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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