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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单位讨要工资 证人不带证件法院不予采纳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16日15:05 新闻晚报

  本报讯 3名炒了公司“鱿鱼”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索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假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等4.7万余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新筑室内装潢有限公司支付员工吴某等3人工资、加班工资2.9万余元。

  吴某等3人均系2000年5月、6月进入新筑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1年11月,吴某等以公司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离开了公司,同年12月
,公司开具了退工单。3员工提出的劳动仲裁因超过法定期限未受理,随之,吴某等人把新筑公司告上法庭,向公司索讨加班费用。

  审理中,吴某等自诉他们在公司分别从事财务、设计师工作,实行每周6天48小时工作制,并且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声称每人累计加班达150小时。公司则辩称,没有安排员工超时工作或节假日加班,并提供办公大楼的门卫顾某到庭作证,顾某表示他从1999年6月起就一直负责该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他在巡逻时没有发现新筑公司职工在休假日或节假日期间上班,但顾某在法庭作证时未带工作证。

  法庭认为,顾某未带工作证出庭不能证明其门卫的身份,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公司提供不出原始的考勤表,而公司又自认每天对职工考勤,按举证责任的有关条例,法庭遂对3员工的加班予以认定,并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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