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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采光权 原告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17日11:1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彦宏)2001年12月,家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的杜某由于采光权的问题,一纸诉状将张家口市轻工业局告上了法庭,日前,这一案子在张家口市桥东法院审理完毕,原告胜诉。

  据了解,1996年原告搬入了杨家坟7号楼居住,楼前没有建筑物,房屋可得全天日照。但1998年初,被告在原告楼前新建了5层家属楼,并且施工时被告方施工人员负责人称不会影响原
告采光。但该住宅于1998年12月竣工后,原告的房屋采光受到严重影响,冬天日照时间极短。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1年12月22日(冬至日)经实地勘察,证实原告居室全天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仅为20分钟,午间日照均被被告所建家属楼遮挡,被告已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采光补偿费2512元。

  据该案子的原告方代理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姜律师称,侵害采光权的事情在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是真正能进入到法律程序进行解决的比较少,而该案是张家口桥东区法院近十年来受理的第一起侵犯采光权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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