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金雪)由于认为因单位两次拒绝开证明而未能在男友活着时与他结婚,遭受男友突然辞世打击的小李姑娘,近日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因侵害其结婚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
今年24岁的小李姑娘与男友都在一个单位上班。1996年,她与男友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小李达到法定婚龄20周岁,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小李请求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但单位以小李不到晚婚晚育的年龄为由予以拒绝,小李未与男友结成婚。2000年8月,经过两年的等待,小李年满22周岁之际,再次请求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这次单位仍未出具,导致小李与男友再次无法结婚。两次遭拒后,小李失望了,有着深厚感情基础的两人为互相照顾已经同居,他们决定于2001年五一节举行结婚仪式。但不幸的是,2001年1月30日,小李男友因煤气中毒去世。未与男友结为夫妻,成为小李永远的遗憾。男友去世后,没有任何继承人,但他在与小李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现在部分财产在单位处存放并由其管理,小李多次要求单位返还,均遭拒绝。
小李认为,单位违反婚姻法,拒不向达到结婚年龄的自己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侵害了她结婚的权利。同时,单位拒不返还小李与男友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所以,小李将单位告到丰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立即返还其与男友同居期间形成的、现在被告处存放的共同财产,价值人民币7000元,并赔偿因侵害其结婚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法院目前尚未接到小李所在单位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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