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唐洁通讯员孔献之)昨天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刑事宣判执行大会,对抢劫、故意杀人等4宗刑事大案作出终审宣判,罪犯高峰、李玉华等4人会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昨日被执行死刑的高峰(男,44岁,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与女被害人陈某于2000年12月认识后,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围仔西某房同居,并合开餐厅,因经济上有矛盾令二人关系恶 化,高峰遂怀恨报复。2001年8月11日上午7时许,高峰先用电饭锅电线将陈某勒死,后用菜刀将陈某的头割下,并用搪瓷缸盛了一杯人血,然后装进塑料袋内扔到蛇口东怡楼某室被害人陈某的妹妹住处门口。
另一名死刑犯是李玉华(男,31岁,湖北当阳人)。2000年10月上旬,李玉华因无钱买毒品,向在酒店做“小姐”的杨玉兰(已判刑)提出带客人到住处实施抢劫,杨同意。同年10月11日下午,杨玉兰在本市罗湖区湖贝新村165号502房打电话约被害人谭某到自己住处。晚上7时许,谭进到杨玉兰住处后,事先藏匿在卧室内的李、刘二犯对谭行凶实施抢劫,杨玉兰故意调高电话机音量掩盖谭某的呼救声。被害人谭因被刺伤右胸致死,三犯共抢得港币600元、人民币200元、手机、手表、皮带及证件等物品。
宣判后,罪犯李玉华等不服,提出上诉;罪犯高峰服判,不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核准判处罪犯李玉华、高峰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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