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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处女被迫卖淫还要嫖 法律无具体规定嫖客难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18日12:4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魏海波)本月上旬,深圳雷岭派出所捣毁了一个强迫妇女卖淫的团伙(本报5月11日曾详细报道)。在此案中,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邢某与这个团伙达成协议,以5000元的价格为被迫卖淫的处女卞晴(化名)“开处”,邢某既有“强迫”情节,又有“嫖娼”的行为,这到底算不算强奸,着实让警方头痛,因为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最后,警方只好将邢某送去劳教,而这一处罚实际上是便宜了邢某。

  明知女孩被迫还要嫖

  据了解,今年20岁的河南姑娘卞晴(化名),被强迫妇女卖淫团伙以拍裸照等方式受威胁而“卖淫”。今年4月23日,深圳一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邢某以5000元的“价格”与团伙达成交易———为她“开处”。今年5月9日,雷岭派出所将邢某抓获归案。

  怎样处理这个会计师警方伤透脑筋。警方调查证实,4月23日晚上,卞晴是被一个团伙头目“带”到会计师所住的酒店房间的。这笔“交易”是会计师与团伙头目达成的,会计师所出的5000元“嫖资”也是直接交给了这个团伙头目。卞晴说,她事前告诉过会计师自己是被人威胁。会计师也承认了这一点,他甚至问卞晴要不要报警。警方还证实,卞晴当时并没表示要报警而且自己先脱去了衣服。

  法律无此规定难量刑

  警方说,会计师明知卞晴被人强迫,还与她发生性关系,确实有违卞晴本人意愿。这一情节使得会计师的行为有别于双方都愿意的“卖淫嫖娼”。但这算不算强奸,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恶劣者可判处死刑。雷岭派出所负责人认为,这其实已考虑到“强迫”的情节。就卞晴案来说,强迫她的团伙头目肯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会计师要不要列为“从犯”来追究刑事责任,在全国都没有先例。

  警方认为会计师之类的“嫖客”应引起重视。《刑法》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嫖客”,只包括嫖宿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及明知自己有梅毒等严重性病而去嫖娼等少数几类。警方称,邢某这样的“嫖客”并不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列,而目前类似邢某的“嫖客”正呈增多趋势,近年破获的诸多卖淫嫖娼案中,有相当部分的卖淫女是被强迫的。有检察官及律师认为,如果按传统的“嫖娼”来处理风流会计师式的“嫖客”,实在是便宜了他们。

  除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风流会计师被劳教处罚还是有现实的原因。他是在事后被抓获的,“现场”证据警方已无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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