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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0日12:3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邹声文)用人单位应当对有毒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是日前开始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作出的规定。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 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
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 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 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 位承担。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予以关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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