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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职业中毒危害有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0日12:3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邹声文)个别企业在生产中大量使用有毒物品,却始终隐瞒其危害性,劳动者在毫不 知情的情况下天天接触这些有毒物品,从而导致中毒事故的发生。已于日前开始实施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从劳动合同、工作场所等多个环节规定了劳动者对职业中毒危害享有知情权。如果企业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将会受到高 额罚款甚至关闭的严厉处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 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
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 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可能 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 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 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 有关资料: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 章。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开时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条例同时规定,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如果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却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专家认为,条例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 将改变过去劳动者在信息方面的不平衡状况,大大增强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本上看,也有利于企业的 长远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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