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5月20长沙讯呼声记者山木】免费美容遭伤害,美容院以免费服务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昨日,家住长沙市树木岭肖女士来函红网《百姓呼声》反映了此事。
据肖女士介绍,4月18日,长沙市树木岭一家名为“花巧巧”的美容院在开张之际,赠送给她两张免费的美容券。当时服务小姐承诺持该卡可在2个月内在该店免费美容。4月25日她持此券到该美容院接受了“免费美容”,26日起床发现脸部红肿,还起了不少小痱子。到 医院检查,医生告诉她,是由于严重的皮肤过敏引起的,治疗了半个月才恢复。后来她向该美容院提出赔偿要求,但美容院以免费服务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树木岭花巧巧美容院,一位自称是负责人的小姐对记者表示,肖女士的确在她们那里美容过,但不能排除有其它原因引起皮肤过敏的可能,而且有很多顾客也同样美容了,并没有皮肤过敏的情况出现。更何况是免费服务,我们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等。
长沙市消协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消法》有规定:该美容院提供的免费服务属于一种经营促销行为,是其整个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美容院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免费不等于免责,肖女士可去当地消委投诉,依法索赔。
(记者山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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