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三门峡讯 昨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31家农户切身利益的獭兔养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义马市天龙特种养殖场赔偿农户购买獭兔所花费的6.25万元。 2001年6月,荆汉章等31家农户与义马市天龙特种养殖场签订了为期2年的养殖合同。合同约定由养殖场向农户提供獭兔养殖技术,并派专人驻村进行养殖技术指导和疫情防治,獭兔长到2公斤以上时,养殖场负责按每只獭兔40元的价格回收。合同签订3 个月后,荆汉章等31家农户所养的獭兔出现疫情并大批死亡。义马市天龙特种养殖场的技术人员无力控制疫情,致使众养殖
义马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当原告养殖的獭兔出现疫情时,被告未能及时、有效地安排技术指导,进行疫情防治,致使原告损失扩大,被告义马市天龙特种养殖场应承担违约责任。(记者 甲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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