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证人顾某因未带工作证到庭作证,结果其证言未被法院采纳。此事提醒人们:出庭作证,务必带齐必要的身份证明。
上海新筑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三名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到法院索讨加班工资等计4.7万余元。三人诉称,各人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达150小时,休假日、法定节日期间加班11天,原单位应分别按原工资的15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
新筑公司辩称,其已足额支付三员工工资。对于他们的加班,公司已用补休或冲抵未上班方式予以解决。该公司还提供所在办公大楼的物业公司门卫顾某到庭作证。顾表示,他从1996年6月起就一直负责该大楼的安保工作,没有发现新筑公司员工在休假日和节假日上班。
可是,顾某在庭上作证时,称其未带工作证。三员工遂提出异议,认为该证人不能证明他是公司办公大楼门卫,其陈述内容不应认可。三原告还质疑新筑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认为这不是他们三人的。
法院认为,原始的考勤记录是计算职工加班时间的依据,但新筑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记载内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证人顾某未带工作证到庭,不能证明其门卫身份,法院均不予采纳。由于公司方提供不出真实的考勤表佐证,因此法院认定三员工所述的加班事实,并据此判决新筑公司须支付加班工资2.9万余元。(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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