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丰宁百货批发商城易主,12万余元押金未退商户。102名商户齐上法庭作证向云南磊鑫机电设备货易有限公司索赔押金。日前,西山区人民法院马街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租凭案。
昆明市西二环路北口丰宁百货批发商城于1997年12月28日开业,系云南磊鑫机电设备货易有限公司(被告方)租用梁源三社土地进行经营的。开业之初,该公司反复罗列名目, 向各商户(原告方)收取费用。1999年,被告方罗列占道押金、保证金、灭火器押金三项名目,共向原告方收取12.87万元。2001年底,经诉讼本商城的经营权已不属被告拥有,但其收取的三项押金离开时仍拒不退还。众商哀悼围堵该单位实际负责人王振江,在派出所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下,王振江于2002年1月4日、10日两次写下书面还款承诺,但至今仍没履行。
17日上午9时,102名原告先后到达法庭,在庭审中原告诉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众商户占道押金,保证金及灭火器押金12.87万元,并偿付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向众商户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方代理人辨称:1、这个案子的结果对丰宁百货批发商城有利害关系,法院应追加现丰定批发商城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2、案子程序有不当之处,被告方认为这个案子2月份起诉,但案子原告及人数一直不确定(原来为149户商户是原告,昨日庭上确定为102名原告,149间铺面。)影响了被告的诉讼权利;3、作为保证金被告确实收过,即使该由被告赔他也应先扣除违约金。
针对被告方代理人的辩称,原告方代理人诉称:谁收款谁受益谁赔,法院严格遵守了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审理程序完全合法,无任何不当。被告方只是罗列了说法,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方有过错。
审判长问是否愿意由法庭主持调解,102名原告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但被告方不愿意。审判长宣布择日审判。(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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