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5月20日消息: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法院日前对去年“9.12”误售氰化钠事件的肇事者蒋荣军判处有
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陈妮判处有期徒刑两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0年5月,玉林市富丽化工店经营者蒋荣军、陈妮从一中年男子手中购进2.5公斤氰化钠,并用鞋盒装好放
在货柜内。2001年9月9日下午2时左右,一男顾客来到店里说要买 2.5公斤的氯化钙(食品添加剂),陈妮叫店员莫
某拿货。莫某却把放在鞋盒里的氰化钠作为氯化钙出售,过秤时,因重量多了一点,莫某便取出两粒放回鞋盒内。当天下午,
莫某将鞋盒丢到经营部门前的垃圾桶内。
9月10日中午,蒋荣军、陈妮发现误售后,立即向莫某问清情况,并从垃圾桶内寻回被丢弃的氰化钠,随后买来一
只白鸽做试验,结果白鸽吃下氰化钠后立即死去。蒋荣军等当即把剩余的氰化钠、试验用的矿泉水瓶、死白鸽拿到玉州区一环
北路掩埋。9月11日上午,愈感问题严重的陈妮、蒋荣军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氰化钠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的剧毒物品,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能经营。蒋荣军、陈妮明知
以上规定仍然私自销售,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鉴于陈妮能坦白自首,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查找误售氰化钠的有关
线索,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氰化钠中毒事件的发生,因此对陈妮进行从宽处理。(伍世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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