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国首宗20元的“开瓶费”官司打了近一年,终于有了结果。5月20日,广州消费者曲先生通过申请强制执行,领到了酒楼交到法院的20元开瓶费、1元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
去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为庆祝北京申奥成功自带珍藏多年的“杜康”酒到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酒楼强行加收“开瓶费”的行为是强 迫他接受服务和商品,严重侵害了他的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20元“开瓶费”,赔偿20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去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不予支持原告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曲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平,遂上诉至市中院。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某酒楼向曲先生收取的“开瓶费”实际上是服务费,违背了《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原审判决酒楼退还“开瓶费”20元合理,予以维持。
据悉,该案在广州中院开庭调解时,某酒楼曾提出“宁付88元,不赔曲先生41元”,而曲先生坚持“该多少就多少,多一分钱都不要”的立场。为何曲先生执意要酒楼支付利息?对于这个问题,曲先生解释,他当初打这场官司不是针对某酒楼,也不是为钱,而是针对饮食行业“谢绝自带酒水”这种极不合理的行规。法院判决某酒楼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20元开瓶费,逾期履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利息,既然酒楼不按期返还非法所得的20元开瓶费,他根据法院判决追讨酒楼支付开瓶费的利息是理所当然的。酒楼必须按法院判决支付开瓶费的利息,一分钱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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