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一类犯罪,近年来许多毒品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刑,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器张气焰。但是总有一些人却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继续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最终他们走上的仍是一条通往监狱的路,一条失去自由甚至生命的路。
2000年4月19日,贵州纳雍籍男子刘永朋向老乡李某询问,是否有人要买海洛因,其手 中有海洛因要卖。李某闻言回答说等问问看再说。次日李某联系到一姓李的购毒人后,打传呼给刘永朋告知其有人要买毒品,双方遂约定在昆明市一公厕旁见面。当天下午4点左右,双方见面后,刘永朋提出要购毒人先付1000元人民币作为定金,购毒人不同意,坚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无奈之下,刘永朋又提出在另一地点交易。下午5时30分左右,刘永朋携毒品与购毒人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经鉴定均为海洛因,净重44.7克。民警抓获刘永朋后,刘永朋承认了贩毒事实,并为自己因贪图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追悔莫及。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永朋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44.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刘永朋颤抖着接过判决书,眼中流出了悔恨的泪水。
正义的判决再次告诉那些以身试法,顽固不化的犯罪分子多行不义必自毙,同时也告诫人们,美好、幸福的生活要用自己的双手、自己的劳动来创造,任何不劳而获、贪图小利铤而走险的事情千万不要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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