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的周女士在自己亲哥哥一家生活困难、居无定所之时,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借其居住多年,谁知哥嫂夫妻关系紧张,直至对簿公堂,哥哥成了“门外汉”后,嫂子却拒不腾房。周女士不得不与嫂子两次对簿公堂。
1990年,周女士的哥哥从外地回昆无栖身之处,出于亲兄妹关系,周女士便将坐落在昆明市和平前村的一套房子腾出来借给哥哥居住。同年下半年,周先生认识了禄劝姑娘李某 ,两个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并于1991年生下了一个女儿。1994年和平村拆迁,周女士新分房在昆明市王旗营(穿金路上),当时周先生与李某无工作,闲居在家,一家三口生活十分困难,周女士又主动将新分到的房子继续借给哥哥一家暂时居住,双方还订立了《借房协议》,期限为1995年5月至2000年5月,由周先生与李某(未登记结婚)一家三口居住。借房期间,周女士哥嫂夫妻关系日益紧张,常常闹得不可开交。2000年3月,周女士的哥哥与李某分居。
分居后,李某便理直气壮地成了房子的主人,并私自将房子出租给别人合住。2000年6月份,李某瞒着周女士到一房屋中介所登记欲将房子变卖,被小区管委会知道后,告之周女士,周女士才要求李某腾房。但李某不但不腾房,反而一口咬定她才是真正拥有房屋使用权的人。
2001年3月份,周女士在多次讨不回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了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腾房。周女士状告李某腾房之时,李某又当庭反诉周女士恢复房屋承租关系。李某反诉辩称:“我现在与原告之兄仍是夫妻,借房协议签订之时就是我们夫妻居住,是原告与其兄恶意患通想变更房屋使用权人。”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系盘龙区房管局直管公房,原是周女士之父承租的和平村住房拆迁安置的,周女士之兄于1994年6月与房管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契约》,此房由周女士之兄使用。法院认为:该房承租人名为周女士之兄实为家庭共同使用之住房,同住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2001年6月7日,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15日,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于2000年7月从昆明市盘龙区房管局领取了《房屋租赁契约》,据此,其也取得了对盘龙区房管局直管该公房的承租权,即上诉人已成为该房的合法使用人。被上诉人现仍住在该房内已经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腾房,其要求应受到法律保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为由,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该房腾出还上诉人周女士。
就在周女士打赢这场官司之后,哥嫂也为腾房一事闹到了离婚的地步,2002年3月26日,周女士哥嫂又打起了离婚官司。离婚官司一波三折,到5月17日已是第三次对簿公堂了。但事到如今,李某仍拒不腾房,无可奈何的周女士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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