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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少垫付工程款 竟擅改示范合同被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23日13:35 解放日报

  本报讯(朱中良、王明江)本市一装潢分公司为达到少垫付工程款的目的,竟利用消费者对示范合同文本信任心理,对《示范合同》内容中作了有利于自己的改动。前天,工商宝山分局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

  去年底,工商吴淞海滨所接消费者朱先生的投诉:某装潢分公司与他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先行作了改动,侵犯了他的个人利益。

  原来,朱某去年9月与某装潢分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结束后,朱某对装修质量有意见,遂向市有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协会投诉。谁知,协会拿出示范文本一核对,发现这家装潢分公司向朱某提供并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文本与规范文本不符。

  经工商部门立案调查,这家装潢分公司为了达到少垫付工程款的目的,利用消费者对示范合同文本的信任心理,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合同中的“特别告知”和部分合同附件抽去;又将合同工程款付款时间表中的“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三天内首付工程款30%”改为“65%”。然后再进行重新组合,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提供的示范文本是正规的,构成了欺骗误导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利益。

  经查实,该分公司分别与两位消费者签订了擅自改动后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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