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刚明知偷偷开启别人门锁和汽车门锁是犯罪行为,他却向“学徒”索要5000元酬金传授开暗锁技术,“学徒”在实际操作时果然中用,并盗窃赃款2700元。日前,官渡区法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邓刚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7月,被告人邓刚与邓祥(另处)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人邓刚传授开启各种门锁的技术给邓祥,邓刚负责将邓祥教会,邓祥付给被告人邓刚学徒 费5000元。当晚,被告人邓刚就在官渡区矣六乡肖家营村家中用自家的门锁演示并传授开暗锁的技术给邓祥,随后几天晚上又在肖家营村用村中别人的微型车教会邓祥开汽车门锁。待邓祥学会开锁技术后,便大胆地用于实际盗窃中,其中一次盗窃得来的赃款付给被告人邓刚学费2700元。在邓祥第一次开启暗锁获得赃款后,其胆量变得越来越大,随后,邓祥被公安机关抓获,邓刚也被供述出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方法而予以传授,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并且有被告人邓刚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给予确认。(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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