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都市报》报道(记者刘鸿):5月22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桩刑事案件,原桐梓县公安局马鬃乡派出所副所长杨宁及该所民警刘安遐、尚诗源坐上了被告席。公诉机关指控,三人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就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
公诉机关:拒供百名嫖客打工女遭毒打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8月13日,被告人刘安遐、杨宁、尚诗源将曾在娄山关镇郊外的“川外川”餐馆打工的余某某带到桐梓县公安局法制科办公室就卖淫问题进行询问。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播放了余控诉三民警违法行为的录像带。余说,三民警首次要她承认和100名嫖客有过金钱和肉体的交易,之后将嫖客数降至50名,奈何其拒不交待,三民警将嫖客数降至最低:10名。但再次遭她拒绝。为此,民警尚诗源叫她跪在地上考虑。余说,在此情况下,她被迫讲了在“川外川”餐馆打工期间,曾和店主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事后徐给了她20元钱。尚诗源认为她“不老实”,强令其将铁板举在头顶上,并且,眼睛要看着日光灯,余说即便酷刑加身,她也不承认。这惹怒了三民警,其中,尚诗源操起一根棍棒猛力击在她左眼上部的额头上,当即血流如注,昏倒在地。
公诉人说,事后通过调查,余昏倒后,刘安遐说:“干脆把她拖到楼下去就说她是跳楼。”于是三人一阵拳打脚踢,将余某某拖到县公安局办公大楼底层法制科办公室对应的窗口下横放于地。之后三人返回楼上,用余某某的鞋在办公室靠窗边的座椅上按了一鞋印,统一了口径。一切准备妥当后,尚诗源、杨宁就往楼下跑,边跑边喊:“有人跳楼了!”
庭上交锋:被告当庭翻供反指检方“逼供”
在当天的庭审上,三被告均称自己的供述是“虚假的供述”。
他们说,整个审讯过程中,他们没有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审讯持续一个小时后,余某某趁民警不备,推窗跳下楼去。
主审法官问:“既然如此,为什么在检察机关调查此案时,三被告会作有罪供述?而且被隔离审查后会供认出同样的犯罪事实?”三被告称,他们受到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逼供”,但在公诉人的要求下,三被告却不能出示被逼供的证据。
控辩举证:各有三份法医鉴定鉴定结论截然不同
在受害人余某某到底是被打伤还是自己跳楼摔伤的问题上,控辩双方出具了不同的医学鉴定结果。
公诉机关所出具的是省人民检察院、贵阳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以及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三份法医鉴定,其结论分别为:余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其损伤不是高坠形成,而是钝性暴力多次打击所致;现场椅子上鞋印是人为捺留形成;倒地现场血痕与余某某不是同一人血。
而被告所出具的法医鉴定同样有三份,它们分别来自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省公安厅和桐梓县公安局。其结论为:余主要损伤(头部及骨盆损伤)符合高坠的特点,用直接暴力打击难以解释。
检方指控:两民警伪造证据
公诉机关诉称,在案发后,刘、杨二人还伪造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侦查表明,1999年8月14日,桐梓县公安局领导指示法制科长负责收集余某某案件的全部材料。后来,杨宁、刘安遐又送来了未叫余某某签名的传唤证。几天后,二人又补办了立案手续。立案时间写成“7月5日”,举报形式栏填成“口头举报”。完善“立案审批表”后,杨、刘二人又将“川外川”老板叫到县公安局草拟了一份“接待笔录”,并且要求该老板也把时间写成“7月5日”。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同时,尚诗源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杨二人行为构成毁灭、伪造证据罪。
至记者发稿时止,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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