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谢念
一方说自己受到了猥亵侮辱,另一方却说这是领导和长辈的关心。近日,在贵阳市一起“性骚扰”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认识的尖锐对立,再次引出了男上司与女下属的相处,“性的分寸”如何把握的“老话题”。
这起诉讼的第一原告、29岁的王某,系贵阳市南供电局小河分局职工,被告俞炎富58岁,为该局原局长。
在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王诉称:2001年5月31日下午,小河分局职工进行第一次“职业道德考试”,她作为第二批考试人员,未参加当天的考试,独自留在办公室。下午3时,被告以谈工作为由,将她叫到其办公室套间的内间,要求她与其挨坐在房内的床上,见她不愿,便大发脾气,威胁要解雇她。她被吓呆了,不敢说话。见状,被告改变了口气,以为原告调换工作为由予以引诱,并在她周围来回走动,然后趁她毫无防备之时,突然面对面一下坐到她的双腿上,强行猥亵、侮辱,时间长达3分钟,虽经反抗和哀求,亦未停手。直到她大声呼喊起来,并用全身力气将其推开。当她跑出被告办公室时,被告还恼羞成怒大吼要解雇她。
诉状说,在市南供电局有关领导的多次教育下,被告承认了猥亵、侮辱王的事实,先后3次写了“赔礼道歉书”。然而,被告力求自保,欠缺诚意的赔礼道歉无法安抚王饱受刺激的心。事件发生后,王心中便充满了恐惧,精神逐渐崩溃,经常目光呆滞、思维混乱,在路上、家中不停地徘徊。2001年6月25日,原告经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接受治疗至今。
2001年12月,王的父母向南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委托贵州省安宁医院于2002年3月5日对王作了精神鉴定,结果确认王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据此,4月18日,法院作出了指定王父母为其监护人的判决。王父母以自己同样遭受极大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为由,亦作为第二原告和第三原告参与对被告的起诉。
诉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以及工作损失、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3.9万余元。5月20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原告又当场追加索赔今年1至5月护理费7820.83元。
对此,俞炎富进行了答辩,并提出反诉,声言王家的指控导致“一个即将退休、问心无愧的年迈之人”一夜之间身败名裂,被警方以强奸未遂立案侦查,面临“双开”和牢狱之灾的精神重压,因而要求对方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00元、精神抚慰金2.5万元。
俞说,5月31日下午,职业道德考试进行时,自己正在考场巡视,不可能分身,原告所述所谓非礼行为的发生时间是2001年5月30日。当时,邻近各办公室都有人在工作,如真有挣扎、呼喊等声音,必然引来围观者,为何如今无证人作证?
他辩解,王某是一个合同工,因工作滞后等被找来谈话,这既是自己的职务行为,也体现了单位和领导对王的关心。谈话语气过重、批评较为严厉是事实,但无非礼之举。谈话中,为了减轻王的精神压力,才主动站起来走过去,以一个长辈和领导的口气加以安慰。走动时,膝盖无意碰到她,同时用手轻轻拍了她肩头一下,绝无恶意。谁知王说:“局长,你这样做不礼貌,侵犯了我的人格。”自己便马上回答:“如果你如此理解,那我说声对不起,但你的工作必须做好。”她听了未说话,转身离去。整个过程不超过5分钟。
他还列举一系列证言,以证明王在被谈话之前,精神上已有不正常表现,其病情与不存在的“非礼”无关,没有法律上的逻辑联系和因果关系。
对于自己的3份“赔礼道歉书”,俞称是在遭受王家的死亡威胁,并在得到其不打击报复、写了就不追究任何责任的保证后,为使病人尽快康复,才违心写出的。
第一次开庭仅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便告休庭。法院初步确定15天后再二次开庭。
此案受到了广泛关注。法律界人士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的接触与交往越来越多,特别是男上司与女下属之间工作接触的分寸如何把握,怎样的举动算得上是“性骚扰”,是一个很“软”而且因人而异的有不同评判的东西,要制定法律的“硬性”衡量标准操作起来难度相当大。因此,无论此案事实最后如何认定、俞炎富有无主观恶意,其判决及相应的法律依据,都会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乃至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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