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淄博5月23日讯近日,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单位要求两跳槽职工赔偿违约金案件作出裁决,擅自跳槽者每人赔偿单位6万余元的巨额违约金。
1999年12月18日,淄博某搪瓷公司录用张某、肖某为公司的技术人员,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肖某在搪瓷公司工作到55岁。张某和肖某到搪瓷公司工作后,搪瓷公司对这两个人进行了培养,使他们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然而,张某、肖某在搪瓷
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审理后作出裁决:张某、肖某分别赔偿搪瓷公司违约金67852.8元和69094.8元。(张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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