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尽管如今彩电已十分普及,但弄得清电视机的清晰度同解像度这两个概念的市民恐怕不多。近日,长宁法院审结的一起彩电买卖合同案中,消费者徐某显然就是被这两个“度”给弄糊涂了。
2001年10月,徐某在某电器商厦内看到,某品牌彩电广告牌上标明其彩电最高清晰度为1920×1080i。随后,徐某又在商厦销售该牌某型彩电时所散发的广告中看到了“专用32高 清纯平细点距彩色显象管最高解像度1920×1080i”等字样。于是,徐某花了13800元购入广告中介绍的该款彩电一台。但实际使用中,徐某发现所购彩电的清晰度达不到广告上标明的1920×1080i,遂以厂商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诉致法院,并提出了要求被告全额退还货款。
商家和厂家均表示,该型号彩电是按照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来设计的,完全可以支持彩电1920×1080i解像度。由于现在的输入电视信号不是高清晰度电视信号,所以达不到1920×1080i的最高解像度效果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在广告中标明的显像管最高解像度1920×1080i,表示该彩电的显像管的技术指标,并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且该广告的尾部同时也注明“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规格及功能以产品说明书为准”的说明。但是该说明的字体明显小于广告用字字体,使消费者不能及时发现该说明,且厂家在其彩电广告牌及品牌网站标明和显示的最高清晰度为1920×1080i等用词存在不妥之处,故判决支持了徐某的退货请求。(通讯员 林岚 记者 程贤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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